4部报废车辆整体转让
发布时间:2024-09-24 11:28:17 来源: 浏览次数:
受企业委托,现对以下转让标的广泛征集竞买人,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及竞价保证金:
标的名称 | 挂牌价 (含税,万元)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4部报废车辆 | 1.995 | 0.2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序号 | 车牌号 | 初始登记时间 | 品牌 | 车型 | 座位数 | 使用性质 | 行驶里程(约万公里) |
1 | 闽AY3881 | 2016.9.26 | 大通 | SH6521C1-A | 7 | 公路客运 | 58.7 |
2 | 闽AY3311 | 2016.11.17 | 大通 | SH6521C1-A | 7 | 公路客运 | 74.56 |
3 | 闽AK7E30 | 2016.12.8 | 别克 | SGM6520UAAA | 7 | 预约出租客运 | 67.43 |
4 | 闽AZ061A | 2017.2.21 | 别克 | SGM6520UAAA | 7 | 预约出租客运 | 77.76 |
上述车辆整体转让,目前露天停放于福州市长乐区元翔快线汽车维修中心及附近停车场。车辆车况差、里程长均按报废情况进行转让,基本情况仅供参考,具体车况及品质以现场看样为准,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组织方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提示
1、转让标的具体状况和品质以现场看样为准,竞买人应对标的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即视为该竞买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2、上述转让车辆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竞买人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次标的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竞买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三、竞买人(买受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四、竞买人(买受人)应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1.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其持有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提供有效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若受让方未能按期提供上述证件,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合同》,且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全部转让价款须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并按现状移交报废车辆,受让方应自转让标的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转让标的整体清运及拆解等工作,并在完成报废手续后5个工作日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解体记录表》、《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原件)交付转让方。转让标的清运、拆解、注销工作涉及的相关费用、风险和损失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的经营活动须遵守2019年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其他交易条件以《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五、特别提示
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向竞买人、受让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竞买人、受让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七、公告期限: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11日
八、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1日17:00时。请竞买人在公告期间内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员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相关规则详见本项目《竞价须知》。
联系电话:0591-87315276、87855200 、87821179、87845911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