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发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6 04: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闽公共资源办〔201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中心对原《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整,新的《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修订)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fjggzyjy.cn)上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4月19日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2018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质疑处理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中心政府采购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依法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交易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第五条 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有效期起始时间:
1、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内:自采购文件首次下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首次下载之日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2、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截止后至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包括结果变更公告等)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是直接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即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供应商应为在有效时间内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下载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供应商应为递交保证金并参与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二)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质疑函由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九条 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即质疑供应商希望通过质疑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废标、重新采购等;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即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供应商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1、质疑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1)质疑供应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3、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须提供采购文件获取时间证明材料,即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上报名获取采购文件具体时间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质疑函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并按照第八条要求签署和盖章。
第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递交质疑函原件的方式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针对同一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第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据材料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提供。
第三章 质疑的受理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于收到质疑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中心予以受理。收到质疑函原件并向质疑供应商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质疑函在质疑有效期内需要修改、补充的,以提交修改或补充的质疑函原件并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作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中心将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未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2):
(一)质疑供应商不是直接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
(三)未在质疑有效期内递交质疑函原件的;
(四)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五)质疑函未按第八条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六)质疑函未按第九条要求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
(七)质疑函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八)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九)一件质疑函同时针对多个项目提出质疑的;
(十)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质疑供应商在质疑有效期内就同一事项又重新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十一)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函的形式不符合上述(一)至(十)款情形且可以修改或变更的,应当告知质疑供应商在质疑有效期内修改后重新提交。有效期内质疑供应商未重新提交,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仍不符合形式规定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质疑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疑答复工作在受理质疑事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按照交易中心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负主体责任,供应商对涉及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的质疑,可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质疑答复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质疑供应商应至交易中心当面领取并签收质疑答复书,无故不领取通知书的,视为其主动放弃知晓质疑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可以在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省财政厅投诉。
第二十二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交易中心可以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质疑处理工作,遵守质疑复核纪律,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质疑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供应商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易中心收到质疑撤销函后,将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质疑处理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作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质疑供应商无故不接收质疑答复书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拒绝提供质疑处理所需相关材料的;
(四)其它不配合质疑处理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交易中心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出现干预、影响质疑情况核实,损害采购项目公正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途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包括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处理的书面建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质疑答复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各方当事人等相关知情人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易中心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闽公共资源〔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质疑函范本
2、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未予受理告知书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4月19日
附件1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五、质疑有关的必要证明材料
(一)质疑供应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二)质疑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须提供采购文件获取时间证明材料。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单位公章以外的专用章。
附件2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未予受理告知书
(质疑供应商名称)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贵公司针对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提出的质疑, 因下列原因(勾选的项目)中心无法受理,特此告知。
□ 质疑主体不是直接参加该政府采购项活动的供应商
□ 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
□ 未在质疑有效期内递交质疑函原件
□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
□ 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
□ 质疑函未按要求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 质疑函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
□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
□ 一件质疑函同时针对多个项目提出质疑
□ 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质疑供应商在质疑有效期内就同一事项又重新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
注:修改或变更后的质疑函应于质疑有效期内重新提交。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4月19日